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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的概念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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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背书转让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背书行为,通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章并记载相关事项来完成。背书转让产生法律效力,包括票据权利移转、证明和责任担保等效力。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通常在背书栏内盖章,包括企业财务章和有权人署名章。背书需要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并可使用粘单进行多次背书。银行汇票背书转让流程包括填写汇票信息、盖章并注明委托收款等步骤。

法律分析

一、银行汇票背书转让是什么意思

背书转让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背书转让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等背书效力。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二、汇票背书需要加盖的章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银行承兑汇票流通的主要方式。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目前,我国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最常见的方法是在票据背面或粘单的背书栏内签章(即盖了企业财务章和企业有权人的署名章)。

三、银行汇票背书转让流程

(一)汇票正面填写日期、收款单位名称、金额;

(二)背面写开户行名称,盖本公司财务章、法人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标明日期即可;

(三)如果是委托银行收款也要背书的,背书人就应填收款银行的名称,或在背书的地方写上被背书公司的名字,然后在下面的方框里盖上公司预留银行的印鉴章即可。

《票据法》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结语

银行汇票背书转让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背书转让一经成立,产生法律效力,包括票据权利移转、证明和担保效力等。在背书时,通常在票据背面预留背书栏,填写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信息。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常见的做法是在背书栏内签章,包括企业财务章和有权人的署名章。背书转让流程包括填写汇票信息、盖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根据《票据法》,持票人可以转让汇票权利,但如果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则不得进行转让。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六节 追索权 第七十二条 【有关追索人清偿债务的效力】被追索人依照前二条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五节 付款 第六十条 【付款的效力】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五节 付款 第五十三条 【提示付款】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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