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国家级正职;
一级国家级副职;
二级至四级省部级正职;
四级至八级省部级副职;
六级至十级厅局级正职;
八级至十三级厅局级副职;
十级至十五级县处级正职;
十二级至十八级县处级副职;
十四级至二十级乡科级正职;
十六级至二十二级乡科级副职;
十七级至二十四级股所级正职;
十八级至二十六级股所级副职;
十九级至二十七级。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巡视员:八级至十三级;
(相当于正厅局级)副巡视员:十级至十五级
;调研员:十二级至十八级;
(相当于正县处级)副调研员:十四级至二十级;
主任科员:十六级至二十二级;
(相当于正乡科级)副主任科员: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科员:十八级至二十六级;
(相当于正村股级)办事员:十九级至二十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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