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鉴定委托书
全文
( )字第 号
本会受理 一案,需要进行 鉴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22条的规定,请委派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
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由鉴定人员签名或盖章,你单位应证明鉴定人
的身份,并加盖公章。
一九 年 月 日
(印章)
颁布 单 位: 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 日 期: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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