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犯罪的危害行为,可以说又是引起加重结果的行为,研究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是研究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基本犯罪的行为也是结果加重犯的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自然具有重要的刑法理论意义。
基本犯罪的主观特征所研究的问题是,除基本犯罪的罪过形式包括故意外,还应否包括过失。亦即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罪的罪过形式是否仅限于故意。
从理论上讲,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的罪过形式不应包括过失,亦即基本罪为过失犯的结果加重犯不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理由如下:
(1)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与重结果的结果犯没有本质的区别。
(2)承认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只有在承认对加重结果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偶然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才有理论意义。
(3)在实务上,承认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极易扩大被告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甚至将不是被告人行为引起的结果――即与被告人的过失行为无相当因果关系,仅有偶然联系的结果归属于被告人承担。
综上所述,中国《刑法》没有基本犯的罪过形式是过失的结果加重犯。
故意的伤害他人的身体,肯定是需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的,同时故意伤害罪在我们国家也存在着结果加重犯。一旦存在结果加重犯,那么相应的处罚的力度也会提高,这是与犯罪人的行为具有对应性。
一、结果加重犯如何处罚
结果加重犯的处罚标准是在原有的法定量刑区间上,另外增加了一个较重的法定量刑区间。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因行为人可以预见而不预见而加重法定刑罚的情况。对于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了某一犯罪行为,但因其行为产生了加重后果,由法律直接在原有的法定量刑区间上,另外增加了一个较重的法定量刑区间,而从重处罚则是在原法定量刑区间内从重处罚,不能突破该量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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