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 (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 (系 镇 村 组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因 项目建设用地需要,甲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峨眉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暂行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搬迁乙方位于 镇(乡) 村 组的建、构筑物等地面附着物,经现场调查核实,现甲、双方就补偿标准及金额达成如下协议:
一、补偿内容:见《 用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计算明细表》。
二、补偿金额: 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具体详见《 用 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计算明细表》)。
三、甲方只对乙方进行补偿,不涉及安置。
四、本补偿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其余作为备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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