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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权产生的原因有什么?

来源:智榕旅游

法律分析:

有下列原因:1、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2、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3、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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