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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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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主体所谓行政主体是指执行行政职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中“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如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与地方行政机关(如地方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则既包括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受上述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职务违法职务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它是行政赔偿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

(三)损害后果确立行政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因此,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损害仅指物质损害与直接损害,而不含精神损害与间接损害。

(四)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联接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与前提。如果缺少这种因果关系,则行为人就无义务对损害后果负责。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侵犯行为,同时也造成了损害的,那此时行政机关就需要依法对被侵害人作出赔偿。但是要注意,如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并不是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所侵犯的话,这种情况下并不会涉及到行政赔偿的问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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