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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流产假怎么发工资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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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流产假期,改发生育津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济南市女职工流产,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X产假天数30天,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八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引、流产,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按照以下规定享受产假。

(一)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15-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产假42天;

(二)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可在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第九条女职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X产假天数30天(元以下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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