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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绩效工资可以发放吗?

来源:智榕旅游

怀孕期间绩效工资一般不发放,根据《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享受单位的工资绩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应享受一定天数的产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应按照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得以此为由被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晚育的女职工,产假视作出勤,不影响全勤评奖和福利待遇。

法律分析

一、怀孕期间绩效工资可以发放吗?

一般不发放,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即可,不享受单位的工资绩效。根据《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六十二条还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包括了全体职工的计时工资、即将自、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费、各种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

产假前工资应当包括正常出勤的工资,即加班费之外的全部工资。

按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晚育的,产假视作出勤,不影响全勤评奖和福利待遇。

结语

根据《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和《劳动法》的规定,怀孕期间一般不发放绩效工资,而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根据不同情况,女职工可以享受98天的产假,包括产前休假和难产、多胞胎生育等增加的假期。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的支付由生育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承担。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任何单位不得以产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前工资应包括正常出勤的全部工资。晚育女职工的产假视作出勤,不影响全勤评奖和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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