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的办理流程:
1、持相关材料向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接收单;
2、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
3、申请人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提交材料目录: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营业执照更换法人需要的手续:
1、申请变更工商执照报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7、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和IC卡。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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