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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技术开发合同中风险负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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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技术开发的风险无须“无法预见、无法防止”的条件。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对开发所面临的困难是可能预见的,对所碰到的技术困难,虽经合理的努力仍不能克服,这些都不影响技术开发风险的成立。技术开发风险的负担原则具体为:第一,看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有无约定,有约定从其约定。第二,如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相关规定确定。第三,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相关规定无法确定,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合理分担,应当是按公平原则分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八条 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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