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是在生产环节弄虚作假,严重违背食品生产过程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要求。这种行为反映出食品生产经营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消费者知情权的漠视。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惩重处。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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