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商部门对销售提早生产日期的食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二原材料及其他事项。非法生产、销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价格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该食品、食品添加剂价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生产、销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有缺陷,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不误导消费者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Copyright © 2019- zrrp.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808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