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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终止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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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一、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工程出现实际施工人的情形,一般是由于工程挂靠问题产生的,而在实践中工程的实际施工方是具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既然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所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担保债务履行方式,当然对实际施工人适用。

二、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条件如下:

1、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存在实际施工人的说法,直接称为施工人;

2、是违法承包人。没有取得相应建设工程施工资质;

3、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却因实际组织了施工,与之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4、与上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人是非雇用关系,如果是上位承包人的组成部门或雇用、委托代理人员,则不能称为实际施工人。

三、工地受伤赔偿标准如下:

1、受伤的工人已上班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每个月的工资计算其原工资;

2、工人受伤但上班尚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每个月的实法工资工资计算;

3、工人受伤但上班没满1个月的,按合同标明的每个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总之工程实际施工方是具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没有按时完成项目未约定违约金怎么办

1、(一)如果建筑工程合同中无约定逾期竣工的违约金,因为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逾期竣工,那么可以按照以下方法来解决:

(1)可以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包括交付时间、逾期交付的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等。

(2)发包人对承包人造成的逾期竣工的违约行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二)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三)要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只是损失计算的标准实践较难掌握,处理时可以由当事人自行举证证明损失的大小,也可以要求按利息计算。其中,三种具体的处理利息起算标准: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五、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条件有什么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条件如下: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目的;

3、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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