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副本后,明知原告主张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而不去积极地举证、答辩及出庭参与诉讼,是被告对诉讼权利中的举证权、答辩权及辩论权的一种放弃,被告处分上述权利时也放弃了行使上述权利可能为其带来的利益。因此,在判决时可直接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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