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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侵权责任与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区分

来源:智榕旅游

被告承担侵权责任需满足四个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与之相比,无过错责任只需证明前三个要件,不考虑被告的过错。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有区别,特殊侵权如国家机关职务侵权适用一般过错责任,而非无过错责任。

法律分析

原告需要同时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原告因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被告主观上有过错,被告才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侵权责任意思是:原告只需要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原告因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被告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

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区别

从构成要件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别有二:前者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后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前者行为人不必过错,后者有过错。在司法实践中应加以区别。

首先,应将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加以区别。特殊侵权的种类很多,但并非所有的特殊侵权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均作了规定,虽然三者在用词造句上不完全相同,但相互是统一的,并不矛盾。在法条中,虽然只有国家赔偿法使用了“违法行使职权”一词,而和民法典没有使用,但三者都用了“侵犯”一词。“侵犯”的含义:

(一)非法干涉别人,损害其权利;

(二)侵入别国领域。基于立法措词的严谨性,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侵犯”一词在法条中的出现就是对行为合法性的否定评价,因此实施侵犯行为本身就是违法,依据现代侵权法中的“违法推定过失”规则,完全可以得出结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而非无过错责任原则。

结语

在判定侵权责任的过程中,需要区分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要求原告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原告因此遭受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不考虑被告是否有过错。相比之下,过错责任要求被告在侵权行为中存在主观过错。这两者在构成要件上有联系也有区别。举例来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属于特殊侵权,虽然不同法条用词不同,但其本质是一致的,即行为的合法性被否定。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非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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