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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对被告人是不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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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姆雷特》中有句经典台词:“To be or not to be,It's a question”。“生存还是毁灭,这是个问题”,考验了无数人。在刑事辩护中,我们同样备受煎熬:“无罪还是罪轻,这是个问题”。

不可否认的是,大部分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亲人在惊慌之余寻找法律帮助时,心中总希望他或她是无辜的,最好的结果当然是无罪。然而现实总是残酷且无情,据不完全统计,我们的刑事案件一审无罪率不超过0.03%。按照概率,无罪的结果出现等同于彩票中奖。

无罪辩护需要几个关键要件,一是嫌疑人有坚定的信念,坚信自己是被冤枉的,在任何情况下都坚持实话实说,能经受住任何诱惑,包括认罪认罚能保住性命、能从轻判决等,不轻易做出有罪供述,即使是违心做出的,即使仅有一次;二是审判法官有担当,能坚守法律信仰,坚守刑法要求的无罪推定,严格审核案件的所有证据,能承受住方方面面的各种压力;三是证据链条确有瑕疵,无法达到证据的唯一性排他性要求;四是有经验丰富,具有职业操守的辩护人的帮助,能对案件的证据体系提出合理怀疑,帮审判庭找出案件中程序或证据瑕疵,或根据嫌疑人提供的线索,搜寻无罪证据。窃以为,以上各项缺一不可。否则,贸然做无罪辩护,对被告人有害无益。

对无罪辩护,我们不排除一部分案件,确实辩护人形成内心确信,无罪是被告人与辩护人的共同追求,是体现法律公证的最好方式。但不可否认的是,相当一部分无罪案件,是辩护人迎合当事人的心理需求。更有甚者,在案件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法了解案件的全部事实与证据时,就坚定地告知家属其应该无罪。无罪,是家属潜意识中最喜欢听的,正于溺水之人抓住的一根稻草,比起那些告知家属需要案卷材料才能准确判断的律师而言,更容易俘获家属的委托。但我们应该坚决反对仅仅为了委托而迎合当事人的行为,要知道他们是在人生至暗时刻找律师,需要律师提供的是具有真知灼见的专业服务。切记切记,没有什么是比生命和自由更宝贵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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