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本办法所称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地震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和安置受灾群众需要的活动板房购建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支出。
法律依据:
《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一)受灾群众过渡居住的活动板房;(二)配套建筑,包括学校、医疗诊所、便民商店、公共卫生间、集中供水点、垃圾收集站;(三)配套的生活燃气设施;(四)场地平整及水、电、路、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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