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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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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保法律体系中,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都是常见的担保方式。物的担保,通常是指以特定物的价值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人的担保,则是指担保人以其自身的信用、财产等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定金和信用保险。

关于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并存,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条:

1. 《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抵押权可以与其他担保物权并存。

第二百一十七条:质权可以与其他担保物权并存。

第二百三十一条:留置权可以与其他担保物权并存。

2. 《担保法》

第四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3. 《担保法解释》

第六十七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这些法条规定了在法律体系下,担保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且同一债权可以有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在这种情况下,物的担保人和人的担保人应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 该内容由 陈德文律师 和 微办案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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