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的情形可申请退还已缴税款: 1、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销售方纳税人开具专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因购买方已将该张专用进行认证,无法作废的,可由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 专用信息表》并做进项税额转出。在此之后,销售方纳税人便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该张专用已缴纳的税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Copyright © 2019- zrrp.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808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