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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录音是否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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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属于视听资料,可作为证据,但是,根据司法解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取得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这类证据的特点是:

(1)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让取证人知道,或者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经常说半个小时或更长时间,无法表达取证的内容;

(2)证明材料的直观性。无论是录音还是录像,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的直接表达。特别是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映在录音材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要想推翻,就必须另行举出反证。可视化、直观性更能反映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来说,这种证据只能在提起诉讼或正式与对方谈判离婚之前获得。而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的证据都是围绕对方收集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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