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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进口面膜违反国家规定吗

来源:智榕旅游

法律分析:要看代理的面膜,是否附近进口法规定。

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  

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单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认证。  

第十二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应当在产品通过初审后,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  

上款所指单位接受企业委托进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写出总结报告报卫生部,并抄送委托企业。  

第十三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生产企业到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申请表》(附件2)式3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制备工艺简述和简图;  

4.育发、健美、美乳产品王要成份使用依据及文献资料;  

5.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6.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7.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设计、包装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产品,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完成初审,并作出是否上报卫生部进行复审的函复。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报告后,应于6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复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于复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产品,发给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对未批准的产品,给予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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