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未到期债权破产重整时的处理: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对债务人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到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0条规定:“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成立清算组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三、破产财产分配
四、清算终结
五、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十条
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