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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有什么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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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有什么法律效力

一、如何行使留置权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持续不断的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合法成立后,债权人若丧失对所留置的动产的持续占有,会导致留置权的丧失。这里指的持续占有是指对留置物的不间断地占有,不仅包括直接占有也包括间接占有。

(二)债务人不按法定期限或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在行使留置权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地期限内履行义务,即构成义务迟延履行,这时债权人方可就留置物行使留置权。

(三)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的权利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否则,债权人也不得行使留置权。

二、留置权有什么法律效力

留置权的法律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全部,而非部分。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可分物是与不可分物相对应的。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米、布匹等等。当留置的财产是可分物时,因为可分物能够分割,也就能够计算出金额,就没有必要过多地留置财产,所以这时留置的财产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或分割就会改变其效益或者性质的物,如一辆汽车、一匹马等等。留置的财产是不可分物时,因其不可分割或分割就会改变其效益,所以,留置权人应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其留置权,这与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是同一的,即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全部,而非部分,否则会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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