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抵押,建筑物不在抵押范围内。但实现抵押权时,应一并处置房地产,保障房地一致。建设用地也应一并办理抵押手续。不得重复抵押同一抵押物。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对于没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法律允许单独进行抵押,新建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范围。但抵押权实现时,应当对房地一并处置,来实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对地上建筑物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应当一并办理抵押手续。即使抵押权人只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没有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也应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在已经对土地进行抵押的情况下,再对地上建筑物进行抵押,会构成对土地使用权的重复抵押,即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进行抵押的行为。《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