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4)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6)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一、股权转让登记材料
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所需材料有: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5)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
(7)股权转让协议;
(8)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权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营业执照地址跨区变更规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