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情况,应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进行协调;如果协调不成,由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做出裁决。补偿、安置争议不会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法律分析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拓展延伸
解决土地征用争议的有效措施
解决土地征用争议的有效措施可以从多个方面着手。首先,建立健全的土地征用制度是关键。应加强征地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征地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其次,加强补偿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等。同时,加强信息公开,使被征地农民充分了解征地政策和程序,提高其参与决策的机会。此外,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或征地纠纷调解委员会,以快速、公正地解决争议。最后,加强对征地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土地征用的理解和支持。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运用,可以有效解决土地征用引发的争议,实现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结语
合理有效的土地征用争议解决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的征地制度、加强补偿机制、信息公开、设立争议解决机构和加强宣传教育。这些措施将确保征地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