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通保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其条款应当遵循公序良俗的原则。然而,现实中存在着一些违反公序良俗的交通保险条款。这些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常见方式:
1. 免责条款过于苛刻。某些交通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设置了过于苛刻的免责条款,导致在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有可能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
2. 暗示条款过于含糊。有些保险合同中的暗示条款过于含糊,使得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合同解释拒绝赔偿,令被保险人无法维权。
3. 预收费、附加费等不合理收费。有一些交通保险公司会在合同中设置一些不合理的费用项目,如预收费、附加费等,导致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缴纳了过多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章第五十六条:“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并应当明确、明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禁止以任何形式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交通事故保险条款过于苛刻、含糊不清、收费不合理等违反保险法、合同法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