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享有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权益。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农村的老年人可以参加养老保险和五保供养。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等工作。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