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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要件要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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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要件要素包括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表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等。

犯罪构成的要素还有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则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例如,刑法第320条所规定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客观要件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对这里的“提供”、“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理解,以及对客观事实是否符合这些要素,都只需要一般的认识活动与基本的对比判断就可以得出结论,因而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反之,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猥亵”、“侮辱”,则需要司法者的规范的、评价的行为才能认定,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除了以上两种分类,还有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通常的构成要件要素是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而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便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便是行贿罪的客观要件中的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此外,还有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则需要法官在适用过程中进行补充。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盗窃罪的不成文的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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