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案件的法院管辖权规定如下: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该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地方基院能受理涉外诉讼管辖,因为涉外诉讼不同于我国的民事诉讼类型的案件,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中的规定严格执行。确定好涉外诉讼管辖之后,管辖法院做出的决定或者判决内容对于诉讼双方都有约束作用,并且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拒不执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