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它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以下是格式条款合同的特征和注意事项:
一、格式条款合同特征
1. 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此点表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在拟定之时并未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此,应作扩大解释,即不限于一方当事人自己事先拟定,也包括一方采用第三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如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但示范文本本身并非格式条款)。但是,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无论是当然适用的强制性条款,还是具有补充当事人意思作用的任意性条款,都不属于格式条款的范围。
2. 重复使用。重复使用包括适用对象的广泛性和适用时间的持久性。一般而言,格式条款的拟定是为了重复使用。但有学者认为,重复使用并不是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而仅仅是为了说明“预先拟定”的目的,因为有的格式条款只使用一次,而普通合同条款也可以反复·使用多次。
3. 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此点强调了格式条款的附从性或定型化特征,即格式条款的特点在于订约时不容对方协商(要么接受,要么拒绝),容许协商而不与对方协商或放弃协商的权利,该条款并非格式条款。
二、格式条款合同注意事项
为了维护公平、保护弱者,法律法规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在订立格式条款时应主要以下事项:
1.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款中“采取合理的方式”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2.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 格式条款有以下情形的,该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4. 采用格式条款就以下事项进行免责的,该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6.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签订格式条款合同时,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特别是关注其中免除或对方责任的内容,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存在争议或不明确的地方,应当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或要求对方解释清楚。同时,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在签订合同时选择有信誉的机构或人员并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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