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起诉时的释明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形式,但由于个别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致使起诉形式与要求有欠缺,使立案工作不能顺利推进。比如,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告未提交婚姻关系证明;公民或法人起诉的,起诉状上起诉人或法人代表未亲笔签名或未加盖法人公章,立案法官在立案时,应对当事人的起诉状形式与要求及必备的证据材料予以认真审查,如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当事人释明理由和依据,限其予以补充,或其起诉明显不属于民诉法受案范围的,应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依照行政诉讼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布案由和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名单,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庭审中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时的释明
当事人在庭审中叙述的事实与理由可能与其诉讼请求之间会存在矛盾,源于当事人对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法律行为的效力并不清楚或判断不准确,在此情况下,审判法官应向当事人进行询问,促使当事人明确其请求或主张,包括排除不当的请求或主张。
三、庭审中的诉讼材料应予补充的释明
当事人在诉讼时,其诉讼请求虽明确,但支持其请求的事实往往并不完备,在此情况下,审判法官应向当事人进行释明,使当事人提出相关的证据资料,使有关事项得以明了,以求得对案件事实一个完整的认识。如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原告提出了多项赔偿请求额,但缺乏明确的计算依据,如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助金、后期医疗费的计算凭据,如果当事人对此不提出相关材料予以补充,则其请求难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