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条件包括按公司法规定召开定期董事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或监事要求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会股东会负责,行使召集股东会会议、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职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有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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