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法定扣除额5000元(或外籍人员4800元)后,还可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标准缴交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于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两处取得工资如何纳税的问题,根据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从2005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个人实行年终双薪、年薪制的,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办法计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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