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权是国家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配置直接关系刑事司法是否公正。由于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权威性作用和决定性影响,批捕权与审判职能相适应,并有助于实现程序正义,因而由审判机关行使批捕权具有重要意义。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不能享有批捕权,否则,不仅会打破作为现代诉讼程序核心机制的控、辩双方的平衡性,而且也容易使该项司法权力成为失去制约的法外特权,导致刑事司法严重不公。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有批捕权的,批捕下达之后,有公安机关来进行相关执行逮捕,一般公安机关在搜集完证据之后,会向检察院申请批捕,如果检察院驳回批捕之后,公安机关必须马上释放犯罪嫌疑人,但是可以对其继续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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