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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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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三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不论是民事诉讼亦或是刑事、行政诉讼等类型的诉讼每一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其管辖范围都是不一样的,没有管辖权是不能够审判案件的。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无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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