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地点一般按照合同约定。约定地点与实际签约地不一致的,以约定的地点为准;没有约定的,以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准;没有主营业地的,以收件人的经常居住地作为合同成立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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