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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适用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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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业务适用于持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需现款支付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信誉度较高,现金流较为充足,还款能力较强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或个体工商户。

一、商业汇票特点

1、商业汇票可以流通转让。

2、已承兑的商业汇票丧失,可以挂失止付(按票面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

手续费);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丧失,可由失票人通知承兑人或承兑人开户银行挂失止付;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可由失票人通知承兑银行挂失止付。

3、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4、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二、商业汇票使用

1、申请

存款人领购商业汇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帐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商业汇票交回银行注销。

银行承兑汇票申请手续:

(1)银行的公司业务部可受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承兑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一式两份,同时提供下列银行要求的资料:

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年检)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有关企业法人变更资料等;

②、担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年检)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人身份证明、有关企业法人变更资料等;

③、要求银行办理承兑业务的书面申请报告和申请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④、社会专职机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事务所)审计的承兑申请人及担保人上年度以及近期的财务报告;

⑤、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以及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⑥、申请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购销合同及其;

⑦、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经审批同意承兑后,执行承兑协议。

2、提示付款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3)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承兑付款

(1)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2)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3)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4)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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