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有: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有:保证人的名称和地址、被保证人的名称和保证日期。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十六条 在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1、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或粘单上。
第四十七条 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2)保证日期,如果未记载,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3)保证人住所,如果未记载,可以推定为保证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第四十九条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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