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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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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各个省市规定不同,大致有以下三种方法:

1、根据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由所在单位按照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满一年的以及发生争议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根据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3、根据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认,满一年的以及发生争议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劳动能力鉴定的时机,是停工留薪期满或者伤情相对稳定时,因此,对于采用根据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办法的省市,停工留薪期通常是可以与劳动能力鉴定同时进行的;而对于采用其它办法的省市,只有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或者发生争议的,才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不需要一起进行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

冀劳社[2004]97号

第四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江苏省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省令103号

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那么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的规定有哪些?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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