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其未向消费者作出告知,则消费者行为不构成对超市的侵权。作为超市,其陈列、摆设、价格等均系公示内容,不存在所谓商业秘密而言;其次,作为非自然人主体,超市不具备隐私权内容。由此,消费者在开放场所中予以摄像,并未构成对其民事权利的侵害。超市人员继续采取暴力手段获取胶卷、相机的,构成对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的侵害,受害人可以对其主张权利,予以索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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