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解除权是指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违章行为、不能胜任工作、调整调薪、经济性裁员、孕期/医疗期和个人喜好等情况下滥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和程序,否则将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法律分析
1、滥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权: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2、滥用违章解除权:在没有企业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违法,或规章制度没有公示,或违规行为轻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3、滥用不能胜任工作解除权: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4、滥用调整调薪权:随意对劳动者调岗调薪,如将技术工程师调整到门卫,将办公室文员调整到保洁岗位,或者将劳动者调往外地分公司上班,逼迫劳动者自动离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
5、滥用经济性裁员解除权:在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6、寻由辞退“三期”或医疗期内劳动者。许多单位觉得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和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对单位是一种负累,总是千方百计找借口辞退或者强行辞退。
7、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据管理人员个人好恶或强行辞退劳动者。劳动法中也是明确的规定了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都是不可以随意的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就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金,如果是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当劳动者有以上此类行为后用人单位也是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
结语
合理保护劳动者权益,防止滥用解除权成为劳动关系中的重要问题。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单方解除权应遵循相应规定,滥用试用期解除权不仅违法,还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同样,滥用违章解除权、不能胜任工作解除权、调整调薪权、经济性裁员解除权以及不合理辞退劳动者等都应受到法律的和制约。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是法律所倡导的原则。任何一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法权益的平衡与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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