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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财产分配的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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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财产分配的标准与其他人的财产分配标准是一样的,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当然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不宜均等分割的,也可以不均等分割。

注意对于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应当认定为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对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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