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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是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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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只需要有违约行为存在即可。

(1)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构成上并不以损害事实为必要要件,在特定情形下,损害事实仅是在承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时的一个前提,并不能说,无损害事实,劳动合同违约方即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2)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构成要件,不仅方便裁判,利于提高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效率,而且可以促使当事人增加履行合同的责任感,尽量遵守合同纪律。

一、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内容有: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2、违约责任条款约定;3、损害赔偿的范围,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4、违约金。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以下这些: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2、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4、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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