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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质量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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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在生产中违反安全规定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是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本罪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其立案追诉标准,司法解释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若造成三人以上重伤或者死亡一人以上;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若在矿山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百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以上是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也是本罪的司法解释。

一、安全生产法定量刑标准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烟花爆竹犯罪立案标准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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