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传授犯罪方法罪与落后言行、工作中的过错等要加以区别,司法工作者讲述犯罪方法属于正常行为,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行为要具体分析。
本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行为人在传授犯罪方法后与被传授人共同犯罪,构成数罪并罚;而行为人传授犯罪方法导致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决意,只能作为一罪处理;行为人传授犯罪方法并触犯其他犯罪,按一罪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分析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应把传授犯罪方法罪与那些没有犯罪意图的落后言行、工作中的过错等加以区别。例如,讲低级庸俗的故事,散布不健康的语言与表演动作,写作或出版低级的作品,属于落后言行;在正常宣传工作中不慎扩散了一些犯罪方法,属于工作中的缺点错误。至于司法工作者在职务范围内讲述、剖析犯罪方法,体育工作者问他人传授健身、防身的武术等,均属于正常的行为。有些行为要作具体分析,如教他人修配钥匙的技术,如出于犯罪意图,即是传授犯罪方法罪,如为了谋生就业,则是合法行为。
本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1、本罪所传授的对象一般都是已具备某一种或几种犯罪决意,但实施中不乏原本没有犯罪意图或没有传授者所传授的犯罪的犯罪意图,由于传授者的传授,才得以产生了原来没有的犯罪决意。这时,行为人的行为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两个罪名,这是想象竞合犯,只能作为一罪处理,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2、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行为人基于传授犯罪方法,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犯罪的,因前后两个行为存在着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虽分别有两个故意、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是实质上的数罪,但是,按照我国刑法理论,这种情况还是当作一罪处理,从一重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行为人在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后,又与被传授人一起运用自己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共同进行犯罪的,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有两个故意,客观上又实行了两个犯罪行为,且这两个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侵犯了两个直接客体,符合两个犯罪构成,构成两个的犯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
结语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处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涉及到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无期徒刑或死刑等。在界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时,需要区分传授犯罪方法罪与落后言行、工作中的过错等行为。同时,对于传授犯罪方法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决意、行为的牵连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等因素。根据具体情况,可作为一罪处理或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二)受刑事处罚;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五十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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