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役地和需役地是地役权法律关系中的概念,前者为为需役地人提供便利的土地,后者为使用他人土地而获得便利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地役权人有权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供役地是他人的不动产,需役地是自己的不动产。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需役地人如需登记,应向登记机构申请,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分析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区别在于两者概念不同。供役地是指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需役地人的利益提供便利的土地,而需役地是指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得便利的土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拓展延伸
探索供役地和需役地的英文对应译法
供役地和需役地的英文对应译法分别是Placeofspply和Placeofdemand。在国际贸易和跨境交易中,供役地指的是服务提供方所在的地点或国家,而需役地则是服务需求方所在的地点或国家。这两个术语在国际商务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确定适用的税收规则和法律管辖权至关重要。Placeofspply通常用于描述服务提供方的地点,而Placeofdemand则用于描述服务需求方的地点。这些术语的准确翻译对于国际贸易合同、税务申报和法律解释都至关重要。
结语
供役地与需役地在概念上存在区别。供役地是指为需役地人的利益提供便利的土地,需役地则是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得便利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供役地是他人的不动产,需役地是自己的不动产。在国际贸易中,供役地对应Place of supply,需役地对应Place of demand。这些术语对于税收规则和法律管辖权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准确翻译这些术语对于国际贸易合同、税务申报和法律解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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