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借有效的执行依据加入到已开始的执行过程中,使每个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债权人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
2、被执行人,即债务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不能是法人;
3、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
4、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了有效的执行依据,而不是已经提起诉讼;
5、参与分配的债权仅限于金钱债权;
6、参与分配申请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和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结束前提出,并提交申请。
二、参与分配执行时,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清偿应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原则上按照普通债权占所有申请参与分配债权金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人民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
受委托人民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的上级人民指令受委托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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