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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代理服务协议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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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代理服务协议的规定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商标争议裁定法定期限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三个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二、商标无效宣告的期限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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